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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港闸区**地板员工,住**家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金坛区**镇**街**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向朱某某、金某某(均另处)提供含有**花园、**山庄、**城、**府等小区业主信息。经统计,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合计6581条。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

    3.侦查机关调取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徐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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