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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506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27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民国,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9月2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2月25日决定撤回起诉,2021年1月4日该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开始,同案人高某某(另作不起诉处理)成立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雇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为公司技术部总监,受委托开发贷款APP给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使用。在此过程中,高某某、徐某某以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借款人风险控制服务为幌子,非法收集大量借款人个人财产信息、征信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储存在高某某的阿里云服务器账号上,供购买其公司贷款高某某APP的小额贷款公司查询、下载使用并收取费用。经鉴定,送检的数据库中共检出公民个人信息共1619969条。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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