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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4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百得胜全屋定制,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街道**社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王某某、陈某乙系百得胜全屋定制公司股东。 2019年11月至202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1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乐清各楼盘业主私人信息(内含业主姓名、幢号、房号、联系方式等)交给王某某分发给销售人员,供销售人员拨打业主电话提升业绩。后王某某提供给店内销售人员陈某甲、朱某某、胡某某等人,并让陈某乙一起分发,陈某乙也将相应信息提供给朱某某、陈某甲。其中王某某非法提供信息给陈某甲245条、朱某某202条、胡某某l94条、离职的销售人员(名字不详)46条,陈某乙非法提供信息信息给朱某某764条、陈某甲852条。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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