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黄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协会员工,户籍在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经审查,本案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和10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客户,其名下汽车于2018年9月发生单车事故,因商业险脱保而无法正常理赔。徐某某遂询问甲公司店长沈某某(另案处理)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进保理赔,以弥补车辆维修费。沈某某经张某某(另案处理)授意,在得到徐某某的认可后,以徐某某的名义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重新购置车辆保险,并将事故车辆、徐某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等物品交由张某某,由张某某伪造交通事故后申请理赔后,再将事故车辆拖回甲公司维修。乙公司经核赔,于2018年11月20日向徐某某支付保险理赔金16300元,徐某某于同日将16000元转账给沈某某作为修车费。
公安人员在侦查张某某等保险诈骗案时发现本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8日接公安人员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行为,并于2020年4月10日向乙公司退赔全部违法所得1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名下车辆发生单车事故无法正常理赔,经与甲公司店长沈某某合谋,通过重新购置车辆保险、伪造保险事故的方式,从乙公司骗得保险理赔金16300元,并将16000元转账给沈某某用以抵扣修车费的事实。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得知客户徐某某名下车辆发生单车事故无法正常理赔后,经张某某授意,并得到徐某某的认可,通过重新购置车辆保险、伪造保险事故的方式,从乙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的事实。
3.被害单位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报案材料、徐某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照片、涉案事故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被害单位接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申请,以及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伪造的事实。
4.被害单位出具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徐某某银行账户明细、微信支付明细等书证证实,乙公司向徐某某支付了保险理赔金16300元,以及徐某某将16000元转账给沈某某的事实。
5.工商银行出具的《电子回单》证实,徐某某已向乙公司退赔了16300元,全额弥补了被害单位损失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徐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在本院公开审查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表示要改过自新,并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附件二:检察官寄语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古谚有云:法律是不偏不倚的,它如同上空中的那条天际线,将所有的因果展露无遗,谁都不可逾越;如果你越线了,哪怕你是帝王的儿子,也将受到惩处;如果你遵从它,哪怕你是最穷困潦倒的人,也会事事顺遂。
这段话恰如其分地反映了你近半年来的境遇。原本的你,工作稳定,家庭和睦,并无经济拮据的压力,你应该是父母眼中的骄傲,是妻子能够依靠的港湾,更是孩子可以仰望的榜样,但你却因一时的贪念而行差踏错,使这一切都化为泡影。当你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走进司法机关时,当你坐在讯问室回答检察官的讯问时,当你在法律文书上捺上手印时,不知当时的你有何感想。
所幸,你能及时悬崖勒马,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处理,并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表现出真心悔过的一面。你也当面向检察官表示,定会痛改前非,希望司法机关能给你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也正是鉴于此,本院再三斟酌后,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至使你的人生长卷侵染过多的污渍。
最后,检察官想告诉你:昨天已成为过去,重要的是记得自己曾经走过的弯路,不要再错;也希望你任何时候都不要丧失从头再来的勇气,努力成为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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