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7年9月在被害单位中国**银行内江市分行办理牡丹银联信用卡(卡号52803200********)。2018年8月,在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在网络上使用分期按揭的形式充值游戏币。截止2020年10月20日,徐某某所持有的工行信用卡,逾期27期,逾期金额93861元,其中本金62717元,违约金4738元,逾期利息26406元。自逾期开始,中国**银行内江市分行多次通过各种形式催收,其仍未归还所欠款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退还本金4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已与被害单位达成了还款协议,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还部分本金,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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