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生于1968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68********,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 住四川省青川县**镇***8****单元*8*8号,青川县**局工作人员。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中国银行青川分行、青川农商银行、广元市贵商银行青川支行均有贷款逾期,且应当还款金额超过其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未偿还债务。2018年1月31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7700********),从2018年2月6日开始使用该卡,期间通过取现以及套现的方式消费89962.34元,并将套现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及生活消费。截止2019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该张信用卡欠款合计111023.28元,其中本金89962.34元,利息4614.62元,违约金15258.32元,服务费1188元。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逾期22个月,期间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多次 通过电话催收以及上门催收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拒不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案后,其亲属已代其偿还透支款106990元(2019年10月19日3万元、2019年11月2日9990元、2019年11月7日5万元、2019年11月11日1.7万元)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已经全部偿还银行透支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19日修正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可以不起诉。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