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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六盘水市红桥新区**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田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田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附近爬山越过我国边境进入缅甸境内在赌场打工,2020年5月27日,徐某某、田某某、高某某因不满赌场内的工作,便决定回国,三人在缅甸边境结伙一起偷渡到云南境内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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