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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城阳区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年3月2日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多年来信奉“全能神”邪教,多次在其家中容留“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矫某某、邱某某(均已起诉)开展聚会活动。2019年12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矫某某、邱某某三人在徐某某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村**号居住处开展“全能神”聚会活动时被当场抓获,在徐某某家中查获书籍、书刊5本、见证文章7份、电子音视频播放器3个,查获矫某某携带笔记本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上插有TF存储卡两张、见证文章1份、纸条4张、TF存储卡两张、SD存储卡一张,查获邱某某携带见证文章1份、纸条4张、TF存储卡两张。

经青岛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认定,上述涉案书籍、书刊、纸条、文章、音视频等物品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内部交流使用,含有“全能神”邪教组织反宣内容,应认定为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全能神”的宣传品。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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