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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包庇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包庇罪,经平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认罪认罚值班律师黄威雄,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0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和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已判决)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对陈某某涉嫌抢劫案进行侦查的阶段,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了帮助陈某某逃避法律责任追究,以发信息、上门找受害人等方式多次要求受害人李某某谅解陈某某。2019年9月5日,徐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冒用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一封谅解书送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发现该份谅解书系伪造,未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属初犯、偶犯,所伪造的谅解书被办案人员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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