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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查明:2020年08月0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弄得119.9mg/100ml)后,驾驶“飞度”牌蒙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河西路与昭庙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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