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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82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号21时34分,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南300米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1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91.1mg/100ml。

在查获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配合交警工作,没有抗拒、阻碍、逃跑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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