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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36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乡****住宁波市鄞州区******家园****2013年11月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处以暂扣驾驶证个月,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D****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北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观海卫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检测酒精含量记录表、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人口信息、检验报告、查获视频、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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