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5XXXXXXXX,甘肃省庆阳市宁县XX镇XX村X组农民。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7时30分许,徐某某酒后驾驶甘L2XXXX号小型轿车从宁县早盛镇南北村出发沿南尚路行驶至早盛镇胡家村路口时与胡家村疫情检测点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报警。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处时徐某某现场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民警遂将其带至宁县早胜中心卫生院进行静脉采血。经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059号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2.4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2. 鉴定检验报告书;
3. 证人证言; 4. 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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