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45分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庐江县龙桥镇神皖电厂附近路段处,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徐某某被带至庐江县白湖镇卫生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0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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