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巷**号**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沿高平市太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华路张家村坡口附近路段时,被交通执法检查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驾驶的御捷牌电动四轮车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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