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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8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03***,户籍所在地:台湾地区**路**号**楼**房。2019年8月6日因危险驾驶嫌疑,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8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8月5日2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粤C8D****号小型轿车沿我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警察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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