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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徐**曾用名徐*,男,1975****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在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5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7号警务站前路段时,被夜查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109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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