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14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浙A9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加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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