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道**里**区**楼**门**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日将本案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B5****小型普通客车沿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新道口时,被正在执勤检查酒后驾车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8mg/100ml。
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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