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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公司家属院,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02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 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8日9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洛宁县**路附近时被交警抓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mg/100ml。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书证一组;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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