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住古县**乡**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33分许,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洞县城内***大街***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10月11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8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徐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0.995mg/100ml。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本案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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