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滨州市滨城区北镇**街**巷**号,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以西处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醉酒驾驶的原因及被查获经过。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徐某某案发当日中午因结婚35周年在家饮酒,当日20时许,因饮酒被查的事实。
3、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徐某某被现场查获归案。
4、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证实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徐某某为有证驾驶。
7、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徐某某无犯罪记录前科。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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