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平市**镇**村**号。2014年11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邹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邹平市**镇**村其岳父家吃饭,期间,徐某某饮用四两左右扳倒井牌白酒和一瓶青岛啤酒。当日15时21分,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载着张某某沿邹平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取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3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0月12日,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电话传唤徐某某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0月5日15时21分,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邹平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10月9日,邹平市公安局对徐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10月12日,徐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到邹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徐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
3.电子档案,证实徐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证实2020年10月5日15时21分,徐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0月5日15时45分,徐某某在邹平市人民医院被依法提取血样。
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徐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
7.前科查询、邹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18日,徐某某因殴打他人被邹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徐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D,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
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在徐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0.38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10月5日中午,她和徐某某在邹平市**镇**村其娘家吃饭,期间徐某某饮用四两左右扳倒井牌白酒和一瓶青岛啤酒。当日15时左右,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着她沿邹平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四)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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