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2223,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区**办事处**社区**庄**号。户籍地阜阳市**区**办事处**村**庄**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小型汽车沿淮河路向西行驶至颍淮大道与淮河路交叉口时被交警一大队一中队现场查获,随后带其至阜阳市创伤医院抽血检测。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4.6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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