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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汉族,高中文化住高安市**街道****自然村**,个体经营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21时27分许,徐某某酒后驾驶赣C****7号小型轿车,从高安市碧落北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移动公司路段时,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岗亭中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巡逻民警将徐某某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在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9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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