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14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性别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0********,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05时21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85***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黄江镇田美社区红绿灯路段时,与颜某某驾驶的湘MG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颜某某下车报警,与徐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2020年12月4日,黄江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颜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徐某某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24.6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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