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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 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0********, 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44分,驾驶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红色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天沿公路K0+50M处被大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出气体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日21时10分民警将许某某带至天星镇中心卫生院依法抽取血液5ml送检,2020年5月20日,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检验结果为许某某的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21.75mg/100ml(乙醇/血)。

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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