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9时许,徐某某在**村委会党员活动后集中就餐时饮酒。20时许,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云A*****号“五羊-本田”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宜良县环城西路与匡山街交叉口邮电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酒精检测仪对徐某某进行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81mg/100mL。随即由医务人员提取了徐某某静脉血样备检。
经鉴定,徐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87.99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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