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陆良县248国道K2425+900M处时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同时,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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