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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介检刑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派出所,住介休市****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晋KR****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介休市**附近时,遇介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检查,民警发现徐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徐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论为98mg/100ml,后带徐某某到介休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抽取,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8mg/100ml。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开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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