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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6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定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6****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沙边众兴楼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14.8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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