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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3********,汉族,中专文化,贵能公司腾庆**煤矿井下电钳**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路**号,住钟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乘坐其妻子驾驶的贵B****9号车,从六盘水市钟山区水钢**返回凤凰山**家中,行驶至大连**路至碧云**路路口200米处等红绿灯时,因其妻子半坡无法起步,徐某某便换到驾驶室驾驶,启动后溜车撞到柴正洪某某驾驶的贵A****J号车,双方发生争执柴正洪某某报案处理,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经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柴正洪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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