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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6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23分许,徐某某驾驶浙GBP****小型轿车行驶至兰溪市云山街道黄大仙路朝晖医院门口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

,后经血液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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