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工人,群众,住准格尔旗**镇**渠**平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灰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景花园小区北侧道路时,被在此处执勤的准格尔旗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9.4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