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南昌**大学昌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村**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赣******车辆行驶至本市青云谱区**道长运检测站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63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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