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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检调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 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12000********,汉族,大学文化,南通市**学校学生,住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F2****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启秀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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