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一家饭店吃饭时饮酒,后又在该饭店外面的烧烤摊继续饮酒。次日凌晨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苏FE****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城港路行驶至平潮镇九圩港路口时,因酒后停车入睡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血液。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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