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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A****号小型轿车从水口龙小组往长宁镇方向行驶,至长宁镇台达厂门前路段时撞到路边的电线杆,造成粤LA****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使用1369289****手机号报警,并于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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