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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住双辽市**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吉C****2捷达车沿长双线由东向西行驶到双辽市**镇东中国石油加油站东侧20米处时,与前面同车道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徐某某驾车逃逸后自首。经鉴定,李某某受伤评定为头部外伤致硬膜下积液、胸部外伤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胸部外伤致右侧锁骨骨折,双侧胸腔积血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0mg/100ml。徐某某赔偿李某某17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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