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50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2020年8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1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豫A****9的小型轿车,途经路桥区十路线民兵训练基地门口路段处被交警现场查。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 mg/100ml,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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