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镇**委**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双山镇**社区更夫,负责夜间打更。2020年4月6日,徐某某的邻居霍某某帮徐某某家干了一天活,晚上在徐某某家吃饭喝酒,徐某某喝了二两白酒,饭后晚上7时许,霍某某回家了,徐某某驾驶吉C****6白色现代轿车去双山镇**社区夜班打更。从徐某某家到双山镇**社区距离大概300米左右,徐某某行至100米左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02.9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酒精含量不高,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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