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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9197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2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红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由崇州市白头镇太平村朋友家出发,沿崇德社区道路、大邑县大树工业园区道路、五龙东路往红光社区3期方向行驶。当日20时08分,当徐某某驾车行驶至大邑县晋原镇五龙东路与元通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9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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