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朋友先后在成都市金牛区解放北路一餐馆、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一酒店喝酒。次日凌晨,徐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建设路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向牛市口方向行驶。2时11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97.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