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车牌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鸣凤镇桅子坝村4组向鸣凤镇街上行驶。途经鸣凤镇桅子坝村鸣高路岔路口时撞到护栏后致车辆到地,徐某某受伤。后民警将其带至蓬溪县博裕医院提取血液两支。经鉴定,所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徐某某自动投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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