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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公诉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住固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鑫,内蒙古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徐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徐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蒙B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固阳县金山镇光荣街广众酒店对面,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带至固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送检至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0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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