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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中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侦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B****5黑色宝马X5汽车,沿本市东丽区无瑕街三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盛路右转,行至兴盛路与银河大道交口处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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