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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镇**乡**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苏A****号小型轿车沿寿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国道670公里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l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寿县中医院**分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两份,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1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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