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装修公司油漆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小学前100米**自建房。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无为市**镇**小区附近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无为市**门口路段处时,被无为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8mg/100mL。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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