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坊乡**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23时5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一辆苏******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乡**村**庄出发,沿泗县**路从西向东行驶,行至泗县瓦坊派出所西侧,被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62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3日经到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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