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晚,淮南市交警支队八公山大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舜泰化工厂专用线与308省道交界处开展查处酒后驾驶专项统一行动。20时47分许,稽查人员发现车牌为皖DMC789号的小型轿车驾驶人徐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0月23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行为轻微,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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